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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 2016年9月29日农历是多少

↑工伤保险。图片来自ICphoto

红星新闻记者 宋昕泽 潘俊文

实习编辑 朱洁英

近日,工伤认定再次引发社会关注。据媒体报道,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马殿臣于2021年3月12日凌晨,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送医后,医生断定马殿臣已经脑死亡,只能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

马殿臣的妻子柳兴平等到在外地工作的女儿回来看父亲最后一眼后,选择拔掉呼吸机。此时距事发已有68小时,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当地人社部门也据此不予认定工伤。

这也不是48小时原则第一次引发争议。2020年2月,广州市某公司保安李某飞突发疾病,两次手术抢救后,医生明确告知家属和公司“病人已经不可逆转地脑死亡”。

李某飞入院超过48小时后,医生再次劝告其妻子放弃。随后,家属放弃治疗,李某飞死亡。

随后,家属、公司、广州白云区社保局等就能否认定为工伤发生争执,李某飞妻子起诉白云区社保局和白云区政府,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后的一二审均认为,李某飞的情况应该认定或视同工伤。

对此,有专家认为,仅仅因为“48小时时限”而区分为是否享有工伤待遇,恐出现因利益诉求而出现放弃抢救的伦理问题。也有专家表示,以48小时为界虽然有些机械,但是实际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将疾病等更大范围因素引起的死亡纳入了保障。

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才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曾参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工作。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仅仅因为“48小时时限”而区分为是否享有工伤待遇,难免被质疑有失公平。

同时,由于是否认定为视同工伤,对于职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来说利益重大,而且完全是逆向的,有可能发生伦理困境。

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劳动法服务中心主任段海宇解释道,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412 元。故2022年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948240元。此外,其近亲属还可以获得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这些钱全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段海宇认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在《工伤年保险条例》修改之前,不宜将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超过48小时死亡的认定为工伤。这种划定虽然有些机械,但就如人社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42号建议的答复》中所说,《工伤保险条例》将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为工伤,实质上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扩大到了其他情形,更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权益,已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向春华也表示,严格来讲,《工伤保险条例》维护的是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意外伤害的职工的权利,如职工在操作机器时手臂被打断。疾病类工伤有两种,一种是职业病,另一种是突发疾病。职业病认定为工伤没有什么争议,突发疾病视同工伤则属于通过立法手段扩大了一般意义上工伤的外延,“突发疾病和工作的因果关系并不十分明确,大部分本质上并不属于工伤”。

向春华认为突发疾病认定工伤是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第(四)项“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历史沿革。

在向春华看来,以48小时为界虽然有些机械,并非最好的立法选择,但短期内很难修改,有其合理性。他以盗窃罪举例,盗窃4999元,最多处以行拘15天的行政处罚,但5001元就可以判处拘役。“法律肯定需要一个具体的限制,不能无限放宽。对于本质上不属于工伤的疾病及其死亡,在纳入工伤时不能无限扩大。”医学专家总体上认为,如果职工从发病到死亡在48小时以内,说明疾病的突发性比较强,也相对能够证明疾病和工作之间的关系。

但在大众看来,在工作岗位上猝死多是因工作压力大而导致的“过劳死”。过劳或许可以证明将突发疾病和工作之间的关系。

对此,上述接受采访的两位专家均提到,在世界范围内,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将“过劳死”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而且日本的“过劳死”认定有一系列严格的法律调查程序,包括对疾病种类、去世前加班时间、因果关系等限制。

最高院(2020)最高法行申12409号行政裁定书中也专门强调“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脑死亡或许可以成为绕开48小时限制的突破口?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律师找到了48小时界限的突破口,那就是脑死亡时间。

在对峙公堂的疾病类工伤案件中,职工突发疾病后,多进入脑死亡状态。这种状态下的心跳和呼吸,需要依靠呼吸机维持。上文中提到的广州保安李某一案,也是借脑死亡时间而被认定为工伤。

段海宇介绍实务中确实有这样的司法判决,如(2017)鲁行申127号行政判决书,就认为“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不宜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解释。职工脑死亡时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临床死亡时间,因此,职工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时,应当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按照脑死亡的标准予以解释。”

2021年5月,最高检也曾发布典型案例,2016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外出参会,当晚21时返回途中,突然昏倒、丧失意识。送医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经家属同意,某医院于10月9日14时30分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宣告梁某某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某市人民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最高检认为,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

当然,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法院都会认可脑死亡。

据媒体报道,2018年6月,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起关于抢救超过48小时和脑死亡的相关判决中,尽管家属提供了医院脑死亡的诊断证明,但法院认为,主张以脑死亡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认定工伤死亡。

段海宇表示,认定脑死亡确实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但是如果将脑死亡认定为人死亡的标准,对“48小时”内脑死亡、“48小时”后停止呼吸者认定为工伤,就会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如果“48小时”之内脑死亡、仅靠呼吸机维持生命者,虽然能够认定为工伤,但一旦抢救过来,就势必撤销原来的工伤认定。

向春华也表示,将脑死亡认定为死亡的标准,可能导致死亡标准的不统一,继而给其他法律的适用带来麻烦,“假如一个人脑死亡后遭到性侵,那是认定为强奸罪还是侮辱尸体罪呢”。

向春华建议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如取消近百万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增加并完善按照保障需求给付的定期待遇,这样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各方对峙公堂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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